南京淳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镇江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初124号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号院×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祥,该研究所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祥斌,湖北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楠,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员工。

支持起诉单位:九江市青山绿水自然保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忆。

委托代理人廖昌勇,该单位副理事长。

被告:镇江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亮英,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南大学路×号秣陵杏花村内**专列。

法定代表人:许翌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敏,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彪,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镇江市京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敏,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江滩开发管理处。住所地:镇江市引航道北。

负责人:佘晓峰,镇江市江滩开发管理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建林,镇江市江滩开发管理处员工。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镇江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旅集团)、南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追加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风云公司)、镇江市江滩开发管理处(以下简称江滩管理处)为共同被告。因公告,本院依法扣除审限一次;因追加被告,本院依法延长审限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3年江苏省在镇江市设立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2013年8月列入省政府生态红线区域名录。长江镇江段是豚类主要的活动水域,是长江唯一一个没有被开辟为航道的长江保护区,是重要生态走廊。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发现,被告文旅集团在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垦耕地和鱼塘约1400亩;此前分别于2011年在镇江豚类保护区新增耕地3000亩,2014年新增农业种植和渔业养殖面积1700亩。至此,镇江豚类保护区内已经开辟的耕地、鱼塘累计达7000多亩。大面积的破坏活动已经严重损害了保护区生态环境,约80%的江滩湿地被损毁。2015年,被告文旅集团和被告**公司违法在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豚类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违规建设大江风云影视实景园,侵占面积6000亩。中央环境督察后要求被告文旅集团于2018年6月30日前恢复原状。但是截至2018年6月22日督察组现场检查时,保护区内生产活动依旧,整改要求未落实。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对该自然保护区的破坏行为;2、恢复原状,立即拆除保护区,尤其是生态红线区域一级管控区内的违法建筑;3、在全国性及江苏省官媒上向公众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赔偿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500万元;5、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27万元;6、承担鉴定、检验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

九江市青山绿水自然保护中心支持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江滩管理处因血吸虫病防治综合治理等事项,在镇江市焦北滩开垦耕地,实施新建鱼塘、水改旱等项目;2016年江滩管理处因焦山东滩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事项,实施养鱼灭螺、水改旱等项目。2015年8月,江滩管理处(甲方)、**公司(乙方)、文旅集团(丙方)签订镇江焦北滩“大江风云”项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在焦北滩开发建设“大江风云”项目,共同成立大江风云公司。上述开垦耕地、新建鱼塘、水改旱等项目,以及大江风云公司的建设、运营导致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被大面积非法侵占,大量长江江滩湿地被损毁。

2018年3月,原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对大江风云公司作出镇环改字[2018]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在未经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大江风云影视基地并试营业的行为。2018年4月,原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对大江风云公司作出镇环罚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

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组织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通报了镇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情况,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

2018年6月,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作出镇环委办[2018]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镇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整改内容,焦北滩、焦西滩镇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省级生态红线区域内,有7000多亩违规农业种植、渔业养殖项目,必须立即退出,恢复原状。

2018年9月,原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对大江风云公司作出镇国土资监处京[20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镇江市焦北滩内占用土地修建影视基地体验园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1309平方米土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用19015平方米一般农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062102元。

2018年9月,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对文旅集团作出《关于立即拆除及清理镇江豚类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

2018年10月,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镇政办发[2018]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江风云公司、文旅集团等有关被告按照上述要求拆除大江风云项目,实施去种植、去养殖,进行了生态修复工作。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查验收。

2019年8月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江市生态环境局、镇江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审核意见确认表》。主要内容为,整改问题: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被非法侵占7000多亩,违法建设大江风云影视实景园,违规开垦农业种植和渔业养殖,破坏长江湿地生态环境。整改目标:清理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垦和建设项目,逐步恢复被损湿地。验收确认意见:各项整改措施已经得到落实,达到整改目标,验收合格。关于上述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正在上报省、国家核查。

原告认为四被告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生态自然环境,提起本案诉讼。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不再主张原诉讼请求中第4项、第5项。2020年1月15日,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全案起诉。被告文旅集团自愿负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起诉的文旅集团、**公司、大江风云公司、江滩管理处违法建设、经营大江风云项目,在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垦和建设,损害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损毁长江江滩湿地的行为,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进行了通报和督察,提出了整改要求。原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原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江市生态环境局、镇江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江市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机关已经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进行整改,相关整改措施已经通过镇江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检查验收,正在上报省、国家主管机关核查。因此,原告起诉的有关被告损害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江滩湿地的行为,已经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依法查处,有关被告已经停止损害,采取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措施,生态环境正在逐步有效恢复,并将继续接受省、国家主管机关监督核查,故原告要求停止损害、修复生态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实现。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4,因原告并未提交有关生态功能损害赔偿金额的证据,故其撤回该项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原告撤回诉讼请求5,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因此原告撤回起诉不影响对有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影响生态环境的修复,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撤回起诉确系自愿,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已经变更诉讼请求,不再主张关于财产赔偿的诉讼请求,故本案诉讼费应按照非财产类案件予以收取。

由于生态修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长期监测、评估,采取持续有效的治理、保护措施。本案结案后,有关被告应依法落实行政主管机关的整改要求,接受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进一步做好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切实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义务,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在进一步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中,行政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各界可依法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镇江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雄

审 判 员  曹 英

审 判 员  陈小娟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人民陪审员  **雨

人民陪审员  胡翠琴

人民陪审员  杨兰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吴兴浩

书 记 员  纪 敏

书 记 员  史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