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2887号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人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军,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加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赵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