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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2887号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人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军,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加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赵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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