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2016号
原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风栖路**(同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9262177F。
法定代表人:唐廷烨。
管理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慧,女,管理人成员。
被告: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曙光软件园**404-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8255604F。
法定代表人:厉冉。
原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荣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