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2091号
原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同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9262177F。
法定代表人:唐廷烨,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凌焯,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慧,女,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沿海高速公路分公司,住所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692794517Y。
负责人:林春松,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北部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99701157N。
法定代表人:朱坚和,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琛,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征雨,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沿海高速公路分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免交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