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1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海威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海威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海威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海威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60元,减半收取12280元,由原告新疆海威宏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卫珊珊
人民陪审员 赖政灵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书 记 员 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