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2760号之一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智能小区一号楼一单元402室(驻陕西办事处: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H5YH8Y。
法定代表人:康晓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西安丰合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19号铁一局家属院东院4幢1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03MA6U1QRL5M。
法定代表人:魏江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2号(同心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信用代码:91500109699262177F。
法定代表人:唐廷烨,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丰合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2022年2月28日,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11.08元,减半收取1855.54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韦 勇
人民陪审员 袁 野
人民陪审员 吴雪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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