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普天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1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商终字第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普天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珠江路665号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殷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妮,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普天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4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正勤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高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