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556号
申请人:张家港蓝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虎山路。
被申请人:江苏普天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1楼109室。
原告张家港蓝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普天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普天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