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5831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亚捷通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4民初5831号
原告: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徐保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夕强,该公司航摄员。
被告:***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空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与被告***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安、倪夕强,被告亚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捷公司支付UCXP航摄仪使用费631.4万元;2.判令亚捷公司归还UCXP航摄仪,并确保设备完好无损,若有损伤,则需按市价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亚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四维公司于2016年年底,与亚捷公司口头约定,四维公司提供一台UC**航摄仪,亚捷公司提供一架PC-6飞机,合作对海南省部分区域进行无订单飞行,获取所有数据后再进行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由于亚捷公司办理批件需要合同作为依据,四维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合同初稿给亚捷公司,约定了飞行期间双方相关责任;2017年2月22日,四维公司于海南儋州西庆机场装上相机;2017年12月31日空域批件到期了,暂停飞行等待亚捷公司办理新批件;2018年1月29日,亚捷公司在没有任何电话或书面通知,四维公司的UCXP航摄仪还搭载在飞机上的情况下将飞机私自调去了广西梧州;按合同约定,未完成航空摄影任务,飞机不得撤场,因设备原因需离场,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四维公司同意;事发之后,四维公司积极与亚捷公司领导及涉事机组人员进行沟通,但亚捷公司提出各种无理要求,至今未归还UCXP航摄仪;经四维公司多方了解,亚捷公司在此期间一直在使用UCXP航摄仪执行他们公司的相关航飞任务,以此谋利;亚捷公司理应向四维公司支付UCXP航摄仪使用费用,从拉走之日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共计902天,按市场价计算,租赁价格为7000元/天,亚捷公司应支付631.4万元;要求亚捷公司归还UCXP航摄仪时确保设备完好无损,若有损伤,则需按市价赔偿,请依法裁决。
被告亚捷公司辩称,2016年年底,亚捷公司因四维公司的要求,四维公司提出需租赁一架飞机,提供海南省的测绘服务;亚捷公司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提供编号为B-0412号飞机为四维公司提供航空测绘飞行服务,累计飞行时间74小时52分;在提供测绘飞行服务过程中,四维公司拒绝支付飞行服务费,为了维护亚捷公司合法权益,亚捷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终止了飞行服务,并将航摄仪予以行使留置权;经亚捷公司结算,四维公司应付服务费3201467元;亚捷公司行使留置权是维护合法权益,四维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四维公司支付了飞行服务费后,亚捷公司愿意归还航摄仪,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四维公司、亚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四维公司提供的飞行时间统计,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对于四维公司提供的向陈杰所发的短信,亚捷公司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但确认亚捷公司有姓名为陈杰的人员,只是已离职,现亚捷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对短信予以否认,故予以确认。
对于亚捷公司提供的飞行报告、航空摄影飞机租赁合同、发票、付款回单,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
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11月25日,四维公司员工通过邮件向亚捷公司发送航空摄影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就对海南省航空摄影飞行事宜,达成协议;任务概况,摄区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摄像地面分辨率优于0.2米,完成时间:2016年12月31日;四维公司责任:1.负责提供航空摄影相机1台及相关摄影人员,执行航空摄影任务;……;3.负责航空摄影设备的安装调试及使用;……;7.负责办理本摄区航空摄影有关批件;8.按合同约定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款额的0.3%付给亚捷公司违约金,最后一笔款项的违约金按实际停场天数计算;亚捷公司责任:1.提供状态良好的PC-6飞机1架,执行航空摄影飞行任务;……;3.负责航管协调、飞行计划的申请、航行调配,飞行指挥及飞机起降标准的掌握;4.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航空摄影任务;5.亚捷公司若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航空摄影任务,飞机不得撤场,因设备原因需离场,必须事先书面征求四维公司同意,并对在合同期内的再次进场时间做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6.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航空摄影飞行任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未完成航摄飞行,每迟延一日,承担合同额的0.3%违约金;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一、本次海南省航空摄影服务面积约为5000平方公里,按单价330元/平方公里计算,总费用165万元,最终按完成实际面积单价330元/平方公里结算;二、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字后,5日内四维公司向亚捷公司预付合同额的30%,即495000元;2.飞行任务完成70%后,5日内四维公司向亚捷公司预付合同额的40%,即66万元;3.飞行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四维公司向亚捷公司付清余款,即495000元。
2016年12月1日,亚捷公司向四维公司提供一架飞机;有关机构出具了同意亚捷公司执行海南省航摄飞行的批复;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亚捷公司提供编号为B-0412号飞机一架进行航空测绘服务,四维公司将UCXP航摄仪架设到飞机中进行航摄;2018年1月30日,亚捷公司将装有UCXP航摄仪的飞机飞离原停留机场。
2018年1月30日,四维公司员工倪夕强与亚捷公司机长杨陶杰通电话:
……
倪:那个,我给你发个短信你看到没?那个,就是说你们拆相机的话我们报警那个。
杨:那你报呗,你这个东西我们也没办法,你什么意思?
倪:那我就问问,问问看我们相机现在怎么样了?
杨:相机当然……,我不管你们这些事情。
倪:那我就问问,问问看我们相机现在怎么样了?
……
倪:哎,不是,你拉过去的,你从海口拉过去的,你不管?
杨:哎呀,兄弟啊,我跟你这样说,民航或者说中航,我只是一个飞行的人,我具体拉什么货物,我得到的飞行和放行单是我要飞机飞到哪去,具体里面装什么,我飞机上装的什么,只要不危害我航空安全,我管你飞机上装的什么呀,到底是谁的。
倪:人家那个不一样啊,你这个是很明显的这个相机就不属于你飞机里的东西啊,你给我们拉走拉走了?
杨:……,他飞行员只是说我排了这个班了,让你去飞,你只知道飞机从这里飞到那里,具体里面上面有什么东西,不该,该不该你做的?那个东西不归我管,明白吗?
倪:等一下,不归你管?关键事实上就是你,你拉走的,这东西,你没办法你就,……,你不能不考虑这个东西啊,你只想着这个你只管飞了,但是我东西在里面。
杨:……,我接受的通知是飞飞机,我没有接收你这个,我没有接收你这个什么信息,是说这个相机要怎么样。
倪:哎,你这是拉走了,还叫没动啊?
……
杨:我领着任务,我有任务书,我有任务单,我合乎我的规定和我的飞行,……,你这个东西只不过是我飞机上的一个配载的东西,具体它属于谁,具体有什么,有没有你们纠纷啊或者什么样的,跟我一个飞行的飞行人员没有关系,……。
……
倪:你是一直,这机务?
杨:我第二天就去广州了。
……
杨:……,为什么相机在飞机上了,这个我不否认,为什么我不否认,因为它确实是在,我检查飞机的时候,我发现它在了。
倪:嗯。
杨:我发现它在了,我问,我也问过我们领导,这个相机在我们飞机上,他说不违反那个安全,你就不用管,你就执行你的任务就行了,领导都这样说了,你让我怎么说?
倪:就你们陈总呗,是吧?陈杰?
杨:对吧,陈总已经跟我说了,他说你不用管你的事情,他说这事情跟我没关系。
……
倪:关键是没箱子在那边啊,广西那边也是很潮的,梧州是吧?我去年在桂林,那天也水气特别重,放箱子里还放干燥剂呢,你这个放呢,能放哪啊,除非你专门找个密封的小房间,放一下,再多放些干燥剂,要不然肯定得出事。
杨:这个事情呢我就说你还是给我们领导去沟通去,沟通这些事情去。
……
杨:说实话我觉得这样,那他能出什么事情吧?
倪:受潮,这电子产品啊,电子产品受潮的话,是说不工作就不工作了,这玩意儿。
杨:那作为我们来说,我们能做啥呀,我们也不会,你作为我来说,我只是一个飞行的,我不可能给你看相机去,对吧?
倪:是不看,但如果你们拆了的话,最好是找一个密封点的箱子,里面多放点干燥剂,反正肯定要注意,就是说不能一拆往那一扔,就那么一放,那肯定是完犊子,就歇菜了将近。
杨:我不管这些事情,明白了吧?因为这个相机的事情,说实话,我没有接到过任何关于这个。
同日,四维公司航摄部经理陈红安向亚捷公司陈杰发出短消息,载明,陈总,您好,什么意思,偷偷的把我们的相机拉走就不管了?没这样做事的吧。
2018年2月6日,四维公司员工倪夕强与亚捷公司员工于建超微信对话:
于:不好意思啊,我们公司给的压力很大,我们老板都发话了。
倪:我明白,两个大的和黑盒子里面都放点干燥剂。
于:这个都密封包起来了,里面放的有干燥剂,这边天气比较干燥,薄膜是从地板上贴胶带直接密封的,所有导线头都单独包起来了,然后又整体密封。
倪:可以。
于:a,b线拆了一头,存储单元上的没拆,能不拆的都没拆,保持原样,镜头,底座,过渡板一起抬下来的。
倪:于工,现在我们相机在哪呢?谁看管的。
于:在梧州,我不在那边了。
2018年4月4日,四维公司员工倪夕强与亚捷公司员工张晓博微信对话:
倪:我们的相机现在怎样?
张:就在这放着。
倪:干燥剂怎样了?
张:一直就放在相机上,没动过。
……
张:你们什么时候搬走呀?
倪:我倒是想立马搬走呢,看你们领导让不让了。
张:好吧,抓紧沟通,你们相机是自己的还是租的?
倪:自己的。
张:嗯。
2019年9月27日,四维公司委托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向亚捷公司发出律师催告函,载明,就亚捷公司归还四维公司UCXp航摄相机事宜催告,四维公司为执行“海南省2017年数字航空摄影”项目,租赁亚捷公司一架PC-6飞机对海南进行航空摄影飞行;2016年11月25日,四维公司通过邮件将租赁合同发给亚捷公司陈杰陈总,2017年2月22日,亚捷公司于海南儋州西庆机场装上四维公司的UCXp航摄仪;从装相机到飞机调走时间20170222-20180129,一共342天,亚捷公司共计飞行20架次,67小时38分钟,2654平方公里;……,2018年1月29日,亚捷公司在没有任何电话或书面通知四维公司情况下,私自将装有四维公司UCXp航摄仪的飞机调到广西梧州,UCXp航摄仪至今未归还四维公司;……,亚捷公司理应向四维公司支付相机租赁费用,从相机拉走之日起至今,已有596天;按市场价计算,租赁UCXp航摄仪价格为1万元/天,亚捷公司应支付四维公司596天*1万元/天=596万元;同时必须归还四维公司的UCXp航摄仪,并确保设备完好无损,若有损伤,则需按市价赔偿;……,请在接到催告函后一周以后与本所联系洽商归还UCXp航摄仪事宜。
后亚捷公司未能交还UCXp航摄仪,四维公司遂诉讼来院。
另查明,2010年5月21日,四维公司与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器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四维公司向仪器公司购买UltraCamXp数字航空摄影测量用相机1套,进口合同总金额为6163790.46元。后仪器公司开具发票,载明,VexcelUltraCamXP数字航空相机1台,价税合计6163790.46元。
又查明,2014年1月2日,四维公司与陕西国一四维航测遥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一四维公司)签订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洞庭湖、鄂北地区航摄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四维公司委托国一四维公司使用UCXpWA相机对洞庭湖、鄂北地区实施航摄,飞机类型为运-8航测飞机,报酬总额60万元;国一四维公司提供数码航摄仪和摄影员,按照《航空摄影规范》进行航空摄影;合同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2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2014年3月26日,国一四维公司向四维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0万元的发票;2014年3月31日,四维公司向国一四维公司支付60万元。
再查明,2017年12月13日,四维公司与北京弘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物公司)签订安庆市及各县数字航空摄影,约定,四维公司与弘物公司关于使用数码航摄相机UCE一套执行安徽地区的数码航空摄影项目开展合作,UCE(含POS系统),计划使用时间30天,设备租赁价格为8500元/天,四维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弘物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弘物公司提供适用的UCE相机(含POS系统)一套。
2017年12月18日,弘物公司向四维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发票;2017年12月25日,四维公司向弘物公司支付10万元。
再查明,2018年6月11日,四维公司与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以下简称广东测绘院)签订海南省部分摄区航空摄影项目技术合作结算单,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海南省航摄项目技术合作合同》,广东测绘院于2018年3月12日至5月7日(共57天)为四维公司海南省部分摄区航空摄影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具体内容为提供UCE数字航摄仪设备一套,并负责航空摄影和数据后处理工作;双方确认本项目按实际天数结算技术服务费,总额为57万元整。
2018年7月9日,广东测绘院向四维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7万元的发票;2018年8月3日,四维公司向广东测绘院支付了57万元。
诉讼中,四维公司陈述航空摄影服务合同约定的款项尚未支付。
诉讼中,四维公司对存放于亚捷公司处的UCXP航摄仪进行了查看,明确是其所有的设备,但有零件存在缺失,暂无法对是否存在损坏进行查验。
审理中,四维公司申请对UCXP航摄仪被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进行司法鉴定,对UCXP航摄仪被损坏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示明,因设备尚未明确是否存在损坏情形,无法进行鉴定,四维公司表示认可。本院遂对UCXP航摄仪被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进行评估,指定无锡市衡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2020年12月4日,无锡市衡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载明,经我司对该项委托评估事项的再三斟度,考虑到委评事项可参照对象不具有公开的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低,评估人员难以获得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无法适用常规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鉴于资产评估的谨慎性原则,我司难以对涉案的UCXP航摄仪被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作出准确的评估价值。遂退回评估委托。
四维公司对无锡市衡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作结论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四维公司通过邮件发送给亚捷公司的航空摄影服务合同,亚捷公司虽未以签章形式予以确认,但亚捷公司已按合同内容实际履行,应视为亚捷公司对合同的接受,该合同成立;依据合同内容,其意思表示为四维公司租用亚捷公司飞机完成相关摄影任务,根据事件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仅规定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可行使留置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亚捷公司扣押四维公司的UCXP航摄仪,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且亚捷公司在扣押之前,亦未有向四维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应证据,故亚捷公司提出行使留置权的抗辩,不予采信,亚捷公司应当返还四维公司相应的设备;亚捷公司无合法理由扣押四维公司设备,应当赔偿四维公司相应的损失,虽评估机构无法对UCXP航摄仪被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作出准确的评估结果,但根据四维公司提供的与其他机构签订的航摄协议,均包含了使用航摄仪的约定,因协议中包含了使用飞机、数据后期处理等不同内容,故本院酌定航摄仪使用费为每天3000元。
综上所述,四维公司要求亚捷公司返还UCXP航摄仪的主张,予以支持,四维公司要求亚捷公司支付使用费的主张,部分予以支持,四维公司要求亚捷公司按市价赔偿损伤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百四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UltraCamXp数字航空摄影测量用相机1套。
二、***用航空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费损失2706000元。
三、驳回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67元(该款已由四维公司预交),由四维公司负担27952元,亚捷公司负担68715元(四维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亚捷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亚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维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冯卫红
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
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娜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