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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927民初121号
原告: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徐保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卫,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原籍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察哈尔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原察哈尔右翼中旗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乌兰大街南50米。
法定代表人:严凤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龙,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原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系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何进明,内蒙古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察哈尔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卫,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正龙、何进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项目立即组织开展验收;2.判令被告在验收合格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航摄费用8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与被告签订《航空摄影合同》察哈尔右翼中旗摄区,合同款项80万元,项目要求获取地面分辨率优于0.1米、面积257平方公里的航空摄影资料。工期:2012年10月完成。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于2012年6月22日进场,使用1架飞机及航摄仪完成该项目,于2012年9月30日完成航空摄影,于2013年5月8将成果部署于电子沙盘演示系统的各类专题图、三维立体建筑模型提交被告。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联系有关项目验收及付款事宜,被告总以“不着急”“往后放放”“政府单位不会赖账”等理由拖延,截止2021年1月25日被告仍未组织验收并支付原告项目款项。追缴欠款期间,原告领导不少于50次与被告相关领导面谈及多次电话沟通按照合同验收及付款事宜,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为完成该项目实行了垫资,而被告不按合同约定验收和支付相应款项。依据《合同法》规定,被告应接到原告验收申请后立即组织验收并结算全部工程款项。于2020年7月24日,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
法院审理了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内0927(民)初506号),经法院调解,原告因未提出验收申请,故同意撤诉,被告同意接到原告验收申请后一月之内组织完成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款项。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告书面提出了验收申请,被告在接到验收申请后仍以“不着急”“再等等”“往后放放”“政府单位不会赖账”等理由继续拖延、搪塞,截止2021年1月25日被告仍未组织验收和支付原告项目款项。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被告与原告签署合同至今近八年时间,原告在这期间一直在追缴欠款,作为原告垫资执行了全部合同要求,被告不按照合同承诺验收和支付项目款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失信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工作上的极大被动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1.2020年7月之前原告并未向被告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7月之后,原告虽提交验收申请,但委托单位向我说明原告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完全,所以去年至今未验收。2.按照合同约定,项目价款由地方自筹一部分上级单位拨付一部分,但因种种原因上级单位未拨付,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故无法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21日签订《航空摄影合同》察哈尔右翼中旗摄区,合同约定摄区技术指标及要求,合同款项80万元。2013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产品,同时将验收材料也交付于被告,交付完毕后被告已投入使用。现被告至今未支付合同价款。原告于2020年7月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
款,被告称原告并未提出验收申请,原告撤诉后于2020年8月21日书面向被告提出验收申请,被告至今未组织验收。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作成果并交付于被告,被告已投入使用达八年之久。被告庭审时称未组织验收是因为原告提交验收材料不齐全,但在2020年8月21日原告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后却并未要求原告补齐材料,现以未验收为由不支付合同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作为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并书面提交了验收材料,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验收该工作成果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被告不进行验收并已对工作成果进行了受领和使用,故视为被告对工作成果验收合格,故应向原告支付航摄费用8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察哈尔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原告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航摄费用8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察哈尔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 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太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