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123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遥星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0485。
法定代表人:牛彦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冯超,女,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沛,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徐保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卫,男,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遥星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遥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国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冯超、梁晓沛,被告(反诉原告)四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维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欠款568472元;2、请求判令四维公司向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847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7日计算至判决之日止,以23万元为限;3、本案诉讼费由四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四维公司口头委托我公司完成海南省部分区域优于0.05米地面分辨率的倾斜航空摄影、像控测量及三维建模的任务,我公司接受了对方委托,双方并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了书面技术服务合同,其中约定根据四维公司提供的区域,我公司完成海南省部分区域优于0.05米地面分辨率的倾斜航空摄像、像控测量及三维建模的生产任务,范围以四维公司提供的KML文件为准。其中倾斜航空摄影、像控测量和三维建模单价分别为3000元/平方公里,合同总价根据实际完成面积结算。2020年10月16日,合同项目成果资料已全部最终提交,亦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检验合格并接收,但对方并未按照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四维公司辩称,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568472元欠款,因国遥公司完成任务不合格,我公司要求终止合同,不再支付这笔款项。并要求国遥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迟延履约金。我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国遥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延迟履约金236880元;2、诉讼费由国遥公司承担。反诉的事实理由同答辩意见。
国遥公司针对四维公司的反诉辩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终止问题。四维公司未按合同支付款项,我公司已经通过相关检测及验收,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已经将款项支付给四维公司,该公司也应将款项交给我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四维公司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承接涉案项目,又分包给包括国遥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2019年7月18日,四维公司(甲方)与国遥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根据甲方提供的区域,乙方完成海南省部分区域优于0.05米地面分辨率的倾斜航空摄像、像控测量及三维建模的生产任务;倾斜航空摄影、像控测量和三维建模单价均为3000元/平方公里,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提交的工作内容及面积结算金额;乙方按成果提交要求将数据依批次移交甲方,甲方将成果数据提交国家质量检验机构质检,质检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直接从项目款中扣除,成果检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检验合格的实际工作内容及面积,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的50%款项;批成果资料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验收合格后,甲方根据验收合格的实际工作内容及面积,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的30%款项;项目成果资料全部最终提交,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检验合格并接收后,甲方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及面积支付项目尾款;甲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除应足额支付外,每逾期一日,还需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万分之二的滞纳金,因延迟付款所支付的延迟付款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款的10%;乙方非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交付成果的,除应如数交付外,每迟延一日,还需另行向甲方支付迟延支付部分价款万分之二的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款的10%,逾期交货超过15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经查,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合同总价款为2368800元,四维公司已经向国遥公司支付1658200元,尚欠710600元未支付,双方均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抵扣质检费用142128元,剩余款项568472元四维公司尚未支付。
国遥公司主张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任务成果检验合格,并将成果交付四维公司,该公司应支付余款,并提交产品交付清单、成果交付清单、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做出的优于0.05米倾斜摄影成果检验报告、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做出的三维建模成果检验报告、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佐证。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并提出了一些主要质量问题,要求生产单位进行修改,质量等级为优或良等。四维公司称检验报告要求进行整改,但国遥公司只是潦草的整改了几次,后来就拒绝整改,没有整改记录,抽查之后发现都不合格,不应继续支付余款。国遥公司称经了解四维公司已获得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验收合格报告,且已收到该单位支付的款项,四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此表示不清楚。
经查,国遥公司递交起诉书之日为2021年7月13日。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技术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根据查明,国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其完成的生产任务进行检验合格,并已交付四维公司,虽然检验报告中有关于对提出的主要质量问题,要求生产单位进行修改的表述,且质量等级存在良,但最终的检验结论均为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即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四维公司应支付相应款项,该公司以此作为不予支付款项的理由,并要求国遥公司支付延迟履约金,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另,根据合同约定,项目成果资料全部最终提交,并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验收合格后,四维公司应支付全部款项。四维公司作为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承接项目的单位,对于该规划厅是否已验收合格,是否已支付款项应知悉,并应掌握相关证据材料,但庭审中,四维公司对于上述问题,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不清楚,且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难以让本院信服。结合国遥公司的相关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认为,四维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应向国遥公司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因四维公司延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支付欠付金额万分之二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款的10%,对于起算时间,国遥公司称是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向四维公司付款的时间,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判令四维公司以56847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国遥公司递交起诉书之日的2021年7月13日计算至生效判决做出之日止,以23万元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国遥星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欠款5684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847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21年7月13日计算至生效判决做出之日止,以23万元为限;
二、驳回北京国遥星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4元(北京国遥星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反诉费2426元,由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 冉
人民陪审员 王世平
人民陪审员 牟永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喻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