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遥星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8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徐保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遥星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0485。
法定代表人:牛彦陈。
上诉人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遥星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上诉人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蕾
审 判 员  吕 晶
审 判 员  王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祝飞宇
书 记 员  杨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