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字第0748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坤,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长江旭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5号1009室。
法定代表人MEIER(**)。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江旭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78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