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怡科罗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怡科罗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4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湖北怡科罗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10号4号楼1号103区域。
法定代表人朱光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怡科罗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怡科罗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8]第25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怡科罗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存款8338.7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成晓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