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日照新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91民初1193号
原告: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北济安桥路西运河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魏敬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涛,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新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太原路。
法定代表人:郭长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金远,山东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山东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新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2019年4月12日,原告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 蓉
人民陪审员  刘为习
人民陪审员  郭建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秦子茜
书 记 员  王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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