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64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申请人: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北济安桥路西运河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221120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叶,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迎春,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济宁市东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古字第0××2号)(保全价值500000元)。***、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济宁市东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古字第0××2号)(保全价值500000元)。
上述房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靳慧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高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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