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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1执47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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