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2696号之一
原告:增城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沙园中路3号(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黎桂传。
委托代理人:姚佛佑,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基岗村沙滘氹(土名)。
法定代表人:刘国燕。
第三人:曾荣灶,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增城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广州南阳制衣有限公司、第三人曾荣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增城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增城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丽娟
人民陪审员 张积权
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赖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