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8040号之二
原告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豫0182民初8040号民事裁定,对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333.7元予以冻结或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原告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333.7元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睿
书记员 赵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