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2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阜阳市颍州中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743070368C。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新阳大道29号阜阳市**蒜制品有限公司5#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50724527(2-2)。
本院在执行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02民特1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大道××蒜制品有限公司××#楼××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因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申请人如要求继续查封该房产,应在查封期满前15日书面提出续查封的申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