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10772号
原告: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289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六路378号阜阳汽车生活城汽车二级市场2#商业办公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708836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743070368C。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原告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被告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