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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利辛县城关镇卫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623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阜阳市颍州中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34202743070368C。 法定代表人:支飞,院长。 被执行人利辛县城关镇卫生院,住所地:利辛县人民路与向阳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6)皖1623民初6251号判决,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利辛县城关镇卫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利辛县城关镇卫生院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利辛县城关镇卫生院收入872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