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623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阜阳市颍州中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34202743070368C。
法定代表人:支飞,院长。
被执行人利辛县城关镇卫生院,住所地:利辛县人民路与向阳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6)皖1623民初6251号判决,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利辛县城关镇卫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利辛县城关镇卫生院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利辛县城关镇卫生院收入872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