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民初3335号
原告:富阳市旺达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悦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旺达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悦旺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旺达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旺达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阳市旺达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富阳市旺达门窗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判员 姚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