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10169号
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开发区部队还房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777L。
法定代表人:刘昌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影,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602。
法定代表人:罗小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悦埝,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8726576Y。
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银,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公司)与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钢建设公司)、重庆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简影,被告重钢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悦埝,被告通用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钢建设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7648.8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07648.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通用集团公司在欠付被告重钢建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第一项诉讼请求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3、确认原告就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鼎兴公司与重钢建设公司签订《龙兴工业园直升机总装一期项目总装区域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鼎兴公司自行组织人力、物力等进场施工。工程于2019年12月10日办理结算手续,双方盖章的工程专业(劳务)分包结算复审确认书确认工程价款为2287648.88元,已经支付1980000元,尚欠307648.88元。经多次催告,重钢建设公司仍未支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鼎兴公司有权请求通用集团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鼎兴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且鼎兴公司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对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遂起诉。
被告重钢建设公司辩称,1、鼎兴公司所述的欠款本金属实,但对利息不予认可;2、本案业主单位通用集团公司尚欠重钢建设公司工程款约1270万元;3、对鼎兴公司所述的优先受偿权不予认可,已过六个月的时效期;4、重钢建设公司愿意同鼎兴公司协商和解。
被告通用集团公司辩称,1、通用集团公司将“重庆航空飞行学校(龙羽工程一期项目)”依法发包给重钢建设公司;2、通用集团公司与鼎兴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3、通用集团公司与重钢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应付而欠付工程款的情形。通用集团公司无需向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鼎兴公司举示的《龙兴工业园直升机总装一期项目总装区域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专业(劳务)分包结算复审确认书》、重庆新闻网报道,双方均认可真实性,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重钢建设公司(承包人)与鼎兴公司(分包人)签订《龙兴工业园直升机总装一期项目总装区域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条款1、工程名称:龙兴工业园直升机总装一期项目总装区域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道路路面沥青混凝土工程。6、合同价款:承包人同意在分包人完成本合同全部义务后向其支付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140万元。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1.1发包人:指“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2竣工验收4.2.1全部交工完毕后,承包人应汇总各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如果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委员会……写出竣工鉴定书。7.3.2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当月经承包人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的65%进行支付。工程竣工交验合格,完成资料交档,办完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90%,留10%作质保金,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分包人,质保金不计利息。11工程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11.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5工程保修期限:建筑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限从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11.6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保修金额为分包人结算总价款的10%,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返还给分包人等。
重钢建设公司与鼎兴公司之间的2019年12月10日工程专业(劳务)分包结算复审确认书载明:审定分包结算实得额2287648.88元。庭审中,重钢建设公司自认欠付鼎兴公司工程款307648.88元。
2013年2月20日,中国改革报报道:(2013年)1月22日下午……市长黄奇帆宣布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航产业基地竣工、重庆通用飞机工业有限公司挂牌……。庭审中,通用集团公司质证称,只是局部工程的竣工仪式,不是整个工程的竣工仪式。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通用集团公司向法庭举示的两份《会议纪要》。
2019年2月19日,通用集团公司与重钢建设公司等主体作出的会议纪要载明:一、工程质保期……厂房部分移交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培训场所部分移交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二、质保金退还原则上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要求进行,但应按照以下方式分类进行。1、对已经过了质保金预留期,且已完成整改和未出现质量问题的部分可以按总包合同约定返还相应的质保金。对重钢建设公司已经出具委托支付的,涉及到法律诉讼并已经经法院判决的、机电集团内配、农民工工资的,业主和总承包方应优先保证。2、除厂房部分的地坪整改及其相关的质量问题整改外,对双方已经确认了的未完成质量整改内容的部分的质保金的处理方式为:由业主方、代建业主方、监理方对事情事项进行评估,总承包方承诺在2019年5月10日前整改完成,在未完成相应整改前,业主可预留相应整改费用和整改项目的后续质保费用后返还剩下的质保金,同时总承包方承诺若未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完成整改事项,业主有权自行组织整改,相应整改费用直接从预留的整改费用中支出。
2019年4月22日,通用集团公司与重钢建设公司等主体作出的会议纪要载明:……三、项目的尾款支付1、鉴于工程结算审计已经完成,双方同意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至项目结算审计金额的95%,由重钢建设公司提出付款申请后即可进行支付;2、工程剩余5%的质保金的返还按照厂房区域和培训场所分开进行,按照最终工程审计结果分区域分别计算质保金。培训场所部分绿化铺装部分已于2016年1月完成工程质保期并由通用集团公司委托另外的公司进行养护,二装部分的工程质保维修整改工作完成后已于2017年12月由物业公司、监理公司、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以及专业分包单位签字移交通用集团公司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双方认为可以按照2019年2月19日的会议纪要的约定,按照最终审计结果且重钢建设公司提出返还申请后对培训场所的绿化铺装和二装部分的质保金予以返还。庭审中,通用集团公司与重钢建设公司均陈述,厂房区域和培训场所两个部分是签订的同一个合同,包含鼎兴公司承包的范围,通用集团公司未支付的质保金金额约1270万元,具体金额不明。
通用集团公司的证明目的:会议纪要明确了质保金的支付方式,通用集团公司与重钢建设公司已经进行了结算。质保金应当工程完成整改后一次性支付。
鼎兴公司的质证意见:会议纪要均系复印件,对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会议纪要的内容无法达到证明通用集团公司不欠重钢建设公司应付工程款的事实。
重钢建设公司的质证意见:会议纪要虽为复印件,但从上面加盖的印章看,应该是属于重钢建设公司加盖的公章,因此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根据2019年2月19日的会议纪要2.1条明确,对已经过了质保金预留期……涉及到法律诉讼的,并已经经法院判决的,业主方应优先保证支付来看,业主方应当向重钢建设公司支付部分质保金而不是所有质保金,至今不宜支付。
本院认为:两份会议纪要均加盖了重钢建设公司及通用集团公司的印章,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庭审中,重钢建设公司述称,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间是2018年7月19日。鼎兴公司认为无证据证明重钢建设公司陈述的工程竣工时间,而其举示了重庆新闻网的报道,应当以报道中的时间作为竣工时间。
本院认为,重钢建设公司与鼎兴公司签订的《龙兴工业园直升机总装一期项目总装区域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鼎兴公司举示的工程专业(劳务)分包结算复审确认书,审定分包结算实得额为2287648.88元。
因重钢建设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对于庭审中,其关于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间是2018年7月19日的陈述鼎兴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结合通用集团公司举示的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2日的会议纪要中“厂房部分的移交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培训场所部分的移交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培训场所部分绿化铺装已于2016年1月完成工程质保期”等内容,应当认定在鼎兴公司要求资金占用损失的时间点2019年12月10日前已过质保期,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退还质保金的条件已经成就,重钢建设公司应支付鼎兴公司307648.88元,并支付相应迟延履行的资金占用利息。
鼎兴公司请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加之鼎兴公司要求的资金占用损失的期间为2019年12月11日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资金占用损失应当计算至重钢建设公司款项付清之日止。
对于鼎兴公司请求通用集团公司在欠付重钢建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第一项诉讼请求对鼎兴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通用集团公司与重钢建设公司均认可欠付的质保金约为1270万元,故通用集团公司应当在其欠付重钢建设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对鼎兴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对于鼎兴公司请求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由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权利仅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故鼎兴公司作为分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7648.8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07648.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270万元的工程款范围对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7元,由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