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511号
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开发区部队还房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777L。
法定代表人:刘昌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1162223XL。
法定代表人:李远海,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 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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