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5605号
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开发区部队还房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777L。
法定代表人:刘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琦悦,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
法定代表人:向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2元,减半收取3966元,由原告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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