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3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开发区部队还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777L。
法定代表人:刘昌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涧,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7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59394.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0年7月1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轮候查封)。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0月2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9394.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31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黄双平
审判员 倪晓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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