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润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2022)苏0391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润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苏本优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26000元。
执行中查明,江苏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润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权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