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润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广场S0H04-1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送费152000元及利息(以1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一欠付运送费15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因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借用被告二的公司资质承接了雨润集团徐州百货大楼改造工程项目,原告为该项目运送建筑垃圾,被告一与原告约定运送费用即时结算,但在原告运送建筑垃圾过程中,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运送费用,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共拖欠原告运送费用152000元,原告多次讨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在民事诉状中列被告**住鼓楼辖区。**向法庭陈述其住铜山辖区,且提供了身份证予以证实,而原告在法庭指定期限内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