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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弘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6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东路53号东亭国际商务中心B座7楼(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弘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街西首5幢(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上诉人盐城市弘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