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6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东路53号东亭国际商务中心B座7楼(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弘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街西首5幢(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上诉人盐城市弘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