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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闪奇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780号 申请人:江苏闪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民桂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东路53号东亭国际商务中心B座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闪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闪奇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闪奇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闪奇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咪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