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780号
申请人:江苏闪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民桂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东路53号东亭国际商务中心B座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闪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闪奇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闪奇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闪奇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咪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