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民初6722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江苏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东路53号东亭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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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