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319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常州松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莱蒙城50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5897451。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常州松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