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松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3195某某与常州松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319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常州松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莱蒙城50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5897451。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常州松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