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酉阳县兴隆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2民初2167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1日生,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父),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复兴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68883533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隆镇狮象村*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009148300N。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酉阳县兴隆镇人民政府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告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4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