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4财保90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谊隆广场3幢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452949452Q。
负责人:孙文武,主任。
被保全人: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复兴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68883533Q。
法定代表人:刘锦,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秦英,男,生于1989年4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与被保全人重庆市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黔江区人民法院的应收执行款33200元。第三人秦英自愿用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XXXX账户内存款33200元为申请保全人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保全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申请保全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费352元,由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明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陈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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