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01行初102号
原告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永昌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204356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2344。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包良伍,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万州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万州人社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负责人经本院通知未出庭参加诉讼。原告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冉春,被告万州区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包良伍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得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