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235执4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盘龙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祖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的(2017)渝02民终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8年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在建有位于云阳县青龙街道关坪路休闲广场外侧翠岭怡景A幢一单元201、202房屋两套。2018年7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2018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18)渝0235执42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云阳县青龙街道关坪路休闲广场外侧翠岭怡景A幢一单元房屋两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的质保金、工程款、案件受理费等1235233.26万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作出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十五日决定并采取临控措施至今未果。2018年8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查封房屋暂不适宜处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235执4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2017)渝02民终179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