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8989号
原告:浙江大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大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