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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02民初4859420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3日,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 原告:***,男,汉族,1992年11月19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榆林市榆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本院的管辖区范围,故被告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马绥绥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