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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大保当镇。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19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 上诉人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420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42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榆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答辩称,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榆林市榆阳区,故榆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榆林市榆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本院的管辖区范围,故被告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杭州友华通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榆林市榆阳区,故榆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