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翔中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鸿翔中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津0113执36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天津鸿翔中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北南仓道南。
法定代表人:刘秀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伟,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鸿翔中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津0113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