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极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远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3486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极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3层3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远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三路10号1幢4楼西边。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商贸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四川省极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云时代公司)与被告浙江远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图互联公司),第三人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川0193民初3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远图互联公司财产在4,81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原告极云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远图互联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481万元,并从极云时代公司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向极云时代公司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事实和理由:一、2017年8月8日,远图互联公司(甲方)、极云时代公司(乙方)签订《宜宾市居民健康一卡通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远图互联公司为四川宜宾市居民健康一卡通项目建设的主体签约公司,极云时代公司为项目所在地远图互联公司全面战略合作公司,双方共同推进项目的落地、建设、运维及项目价值提升,并按合同约定,分享项目当期及远期利益。根据协议,当项目落地后,远图互联公司应按照在宜宾市居民健康一卡通项目的投资总额的13%作为极云时代公司的合作服务费。为促成项目顺利落地,极云时代公司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项目进行了详细考察。合同签订后,极云时代公司为远图互联公司最终与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签订合同提供了专业服务。2017年11月8日,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通知远图互联公司,通过了宜宾市居民健康卡工程招标项目的比选,成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2017年12月25日,远图互联公司发布公告称会与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签署《宜宾市居民健康卡工程合同》,合同期限为7年,项目投资概算为8,730万元。远图互联公司与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签订合同后,远图互联公司通过自筹资金及融资等方式进行了巨额投资,截至目前极云时代公司了解到投资金额约为3,700万元。极云时代公司多次要求远图互联公司依约支付服务费,但远图互联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极云时代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极云时代公司与远图互联公司于2017年8月8日签订的《宜宾市居民健康一卡通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六条“争议的解决”项下约定:“……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合作协议》首部载明:“乙方:四川省极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层××号;联系人:**”。经查询极云时代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订立上述合同时,极云时代公司注册地址也为“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层××号”,与合同记载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有效的书面管辖协议条款的文意,双方对本案纠纷的管辖是以“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层××号”为联结点确定的。上述地址属于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