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51363号
申请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浙江远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墩镇西园三路10号1幢4楼西边。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远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45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批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远图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4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