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南京审计大学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民初9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7号华博智慧园2楼。
法定代表人:忻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帮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0号18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黄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审计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晏维龙,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兰,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
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娴,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技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成套公司)、南京审计大学、第三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帮喜,被告设备成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寅、孙晓燕,被告南京审计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王玉兰,第三人北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朱静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设备成套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评标决议即“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不足三家,经评标委员会研究一致认为,剩余投标单位不具备竞争性,作流标处理”无效;2.南京审计大学与天技公司立即进行设备测试,并签署中标合同;3.设备成套公司、南京审计大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8日,设备成套公司发布“南京审计大学无线设备材料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天技公司依法参与竞标并最终取得第一中标人资格。之后,天技公司积极与设备成套公司、南京审计大学联系履标事宜,按照设备成套公司的要求与南京审计大学接洽并进行设备测试。然南京审计大学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致使天技公司无法进行设备测试。期间,设备成套公司竟无理由地擅自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并作出流标的结论,进而在未作出任何声明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31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南京审计大学对此未提出异议,致使新的评标委员会作出有利于北明公司的评标结果,直接促成了北明公司中标。因设备成套公司更换评委会委员并重新招标的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背弃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原则,有恶意串通、利益交换之嫌,南京审计大学理应与取得第一中标人资格的天技公司签订中标合同。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设备成套公司辩称:其与天技公司之间不存在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即便天技公司中标,亦应由南京审计大学与其签订买卖合同,故设备成套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天技公司如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提起民事诉讼;设备成套公司从未公示天技公司系中标候选人,亦未发布中标通知书,天技公司系通过非法途径获知评标结果,但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中标人;根据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设备成套公司可以进行二次评标;天技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存在伪造签名的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天技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具有行贿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天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京审计大学辩称:天技公司如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审计大学与设备成套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南京审计大学已履行了作为委托人的全部义务;重新评标的结果为553万元,南京审计大学因此少支出130万元,该结果更符合招标人的利益;案涉项目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项目资金系自筹。综上,请求驳回天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明公司述称:案涉流标决议系评标委员会作出,设备成套公司并无决定权,故其作为被告不适格,应驳回天技公司的起诉;天技公司强行要求与南京审计大学签订合同,违背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案涉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应作为双方权利义务规制的基础;北明公司中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天技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其不应中标;北明公司中标将为南京审计大学节约资金130万元,该中标合法合理。综上,请求驳回天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2日,南京审计大学与设备成套公司签订《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南京审计大学将其“校园一卡通升级改造及零星项目采购”招标事宜委托设备成套公司代理进行,委托代理招标的内容包括一卡通升级改造施工、其他零星设备采购、其他零星材料采购。
2016年7月,设备成套公司发布南京审计大学无线设备材料采购及相关服务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如下:招标代理机构为设备成套公司,项目名称为无线设备材料采购及相关服务采购,建设地点在南京审计大学,资金来源自筹;交付使用日期(安装调试完成日期):须在中标后,投标方做深化地勘,并出具地勘结果及对应的综合布线实施方案,根据深化地勘结果出具实际采购清单后再采购设备,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须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供货,且所有货物由原厂商直发用户,30日内完成安装;中标商负责本次中标的所有产品的安装调试,中标商负责宿舍区无线信号调优,覆盖范围内室内信号强度大于-50dBm,调优须提供中标商和原厂商工程师至少各1名,驻场调优至少6个月,直至无线优化完成;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6年8月22日9时00分,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6年8月23日17时30分,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6年8月22日17时30分,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9月8日14时00分,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016年9月24日12时00分,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2016年9月24日12时00分,投标有效期90天;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签字或盖章无特殊要求;招标人将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公示前对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的项目进行实际测试,如未通过实际测试而又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做无负偏离说明的,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项目预算价为700万元人民币,超过预算的做无效标处理;投标文件的编制3.7.3条规定: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承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同时须承诺企业近两年承接过的工程没有出现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承诺书正本提供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副本可以为原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他证书、合同、授权等资料正本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制造商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招标文件还详细约定了其他事宜。招标文件所附《售后服务承诺表》落款要求投标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所附《法定代表人授权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均签字。
2016年9月7日,设备成套公司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天技公司、北明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进行了投标。2016年10月8日下午14时,案涉项目进行开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经评审后,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如下:天技公司得分93.21,排名第1;北明公司得分91.08,排名第2;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得分83.69,排名第3。五位评委均同意以上决议,并在决议上签字。
此后,设备成套公司更换了全部评委会委员。2016年10月31日下午14时,评标委员会重新开标,并作出决议,内容为:截止投标时间,共六家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除北明公司外,其余五家公司投标承诺书均无法人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针对余下的北明公司一家单位投标,经评委会审核讨论,一致认为不具备竞争性,建议该项目重新招标。五位评委均同意该决议,并在决议上签字。
2016年11月28日上午9时,案涉项目重新开标。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如下:北明公司得分96.48,排名第1;天技公司得分95.72,排名第2;朗高工程有限公司得分72.55,排名第3。2013年12月30日,设备成套公司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中标公告,确认中标人为北明公司,中标价为553790392元。
2016年11月28日,天技公司向设备成套公司提交《质疑函》,认为北明公司的案例中对应“无线设备材料采购及相关服务”子项内容没有达到500万以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同类型案例”的界定,不符合加分条件,因此对评标中的“业绩评分”提出质疑,并要求对该项目的各家得分、合同情况进行公示。2016年12月2日,设备成套公司对天技公司的质疑进行答复,认为本次招标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相关规定,公示将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
2016年12月2日,天技公司起草书面的《投诉函》,就其认为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天技公司陈述,其将该《投诉函》直接提交给了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但该单位未以书面方式进行答复,只是口头告知不属于其监管,具体由哪一部门监管也不知道。
2017年1月4日,设备成套公司向北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北明公司为中标人,并要求北明公司派代表于2017年2月3日前至南京审计大学洽谈合同。后因天技公司提起诉讼,该项目目前尚无实质进展。
上述事实,有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议、中标通知书、投诉函、质疑函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条是对招标投标活动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行为违法的申诉途径,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法律责任以承担行政责任为原则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是一部以行政管理为导向的程序法,该法“法律责任”章节基本是对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并未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评标决议的效力可以经过诉讼程序确认。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天技公司如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机关申请解决。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招标、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均系缔约过程中的行为,如果天技公司认为相关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具有上述不当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其可依法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退还原告江苏天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 锦
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
人民陪审员  邱建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