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3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牡丹大道东侧国槐大道交界。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头台村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路桥集团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桥**建设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建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上诉人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顺公司)、中建路桥集团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路顺公司虽未与禾润公司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路顺公司应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就禾润公司已完工程量支付相应工程款。现双方对禾润公司施工的总米数存在争议,路顺公司称禾润公司于2016年11月底中途撤场,剩余工程由路顺公司自行组织施工。但根据禾润公司一审提交微信记录显示,禾润公司在2016年12月10日仍在现场施工。一审法院仅以路顺公司对禾润公司主张的已完工程量不予认可为由驳回禾润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不当。本案发还后应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认定禾润公司已完工程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禾润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