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同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镇宁同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财保11号

申请人:镇宁同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宁布衣族苗族自治县白马湖街道粮运路**粮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EDYTT67。

法定代表人:王**达,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莹,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同连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M6BH0E。

经营者:王小玲。

申请人镇宁同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康公司)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以下简称启攀门市部)名下价值953339.6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定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同康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53339.6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启攀门市部名下银行存款953339.6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被保全财产属于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属于动产的期限为2年,属于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应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否则申请人面临保全措施失效风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