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46号
申请执行人:镇宁同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白马湖街道粮运路**粮食。
法定代表人:王**达,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同连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玲。
申请执行人镇宁同康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名下95.333969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启攀食用菌机械销售门市部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时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岳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