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527民初6633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二帝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高爱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工资2017年元月份至2018年叁月份,每月2600元,合计39000元;2.医疗保险费:从2017年元月份至2019年12月份单位应交部分,合计657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6月办理了退休手续,经局委同意,我继续留在单位工作,直至2018年3月29日,才进行了法定代表人的手续交接,我本人的工作已发到2016年底,欠2017年元月份至2018年3月份的工资未发。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从2010年开始给职工交医疗保险的。人社局有政策规定,2014年以后退休的人员医疗保险没有交够10年的应续交够10年,交费标准是单位部分是工资额的7%,个人部分是工资额的2%。可是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决定,让退休职工自己全部承担养老保险,我个人的养老保险费,从2017年元月份至2019年12月份,全部是个人交的6576元。
被告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欠原告2018、2017年的工资,2017年到2018年原告没有在被告处上班,被告公司在变更法人时,让原告变更手续,中间去过郑州开过一次会,因为开会时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其他人无法去开会,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就要求发工资是不成立的,因为原告是本公司退休人员,我方也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且原告没有在本公司上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仲裁申请书,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件回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三联单票据和清单表,2015年2月-12月及2016年1月-12月领取工资表,被告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2019年11月25日申广英情况说明,2019年11月26日董宪军、刘继军、郭军亮证明,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曾是被告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29日被告将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高爱军。2014年6月份,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但原告在退休之后至2018年3月29日之前依然在被告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履职进行开会等相关事务。原告领取工资表记载2015年每月2500元,2016年每月2500元。2017年至2018年3月被告没有给原告发工资。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工资问题无果。2019年10月11日,原告向内黄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2019年10月18日,原告向内黄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2017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单位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6576元。
另查明,原告领取工资表记载2015年每月2500元,2016年每月2500元。工资平均每月2500元。
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本案中,原告***2018年3月29日之前一直在被告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履职进行开会等相关事务,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合理合法。根据原告提供的2015年2月-12月、2016年1月-12月工资表确定原告每月工资2500元。原告要求给付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的工资共计37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请求被告支付2017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单位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6576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资37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张麦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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