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7民初597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育伟,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二帝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爱军,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继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晓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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