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27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8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二帝大道南段路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开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黄县卫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17×××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飞
审判员***
审判员都怀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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